认证程序
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有关文书应当首先由当地公证员(Notaria Publica)办理公证或由有权机关(如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法院、政府部门)出具“核证副本”(Copia certificada)或证书;
(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直接送巴拿马外交部认证。
(三)呈送使馆认证的材料,须在巴拿马办理认证后,再送大使馆申请领事认证。如未能认证,该申请会被拒绝受理。
注意事项
(一)文书已经巴拿马公证并办理相应政府部门认证。
(二)文书内容和办理程序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有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如有程序不完整、格式不规范、含不合法内容、文件有涂改、拆换等问题,使馆不予认证。
(三)用于到中国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公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用于来华收养的婚姻状况、健康、财产、收入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书,自公证之日起至申请收养登记之日止(不含中国收养中心审理时间),6个月有效。超出有效期的文书,使领馆不予认证。
(四)经使馆认证过的文书,不得任意拆装或涂改。因申请人自行拆装或涂改文件引起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申办领事认证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1份。
(二)已经巴拿马外交部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本人有效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驾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驾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方式
(一)递交至大使馆的申请必须经过巴拿马外交部认证。如未认证,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二)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无需提供代理委托书)。但请注意:使馆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申请人本人前往使馆亲自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
(三)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文书证均无需预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使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四)申请人或代理人最早可于取证单上标注的日期前往使馆领取认证文书。使馆不提供回邮服务。
(五)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办理时间
(一)普通件: 5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 2—3个工作日
(三)特急件: 1个工作日
请注意:
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使领馆通知。
申请费用
(一)普通件:民事类20美元/份(中国公民8美元/份);商事类40美元/份(中国公民16美元/份)
(二)加急件:每份加收25美元
(三)特急件:每份加收37美元
付款方式
(一)领取认证文件时,需支付申请费用。
(二)支付方式:请凭取证单在中国银行巴拿马营业部交款。
(三)支付款金额务必准确,金额如有任何差错,恕不接受。
(四)恕不接受现金、个人支票、网银转帐,也不接受信用卡。